第五条 承办处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征求监察室意见,综合法规调控处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流程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厅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 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
第七条 属于处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处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 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加强对各处室价格备案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处室之间的意见,并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省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4)的形式作出。备案单发出后,应于3日内在“价格在线”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条 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主办处室应加强跟踪调查,并将执行的效果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三条和《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1489号)第
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省或跨市州的项目、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省物价局备案。市州 范围内的项目、市县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