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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湘价费〔2012〕4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文件

取消降标文件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

湘价费(2009)175号

2

卫生

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 

湘价费(2009)86号 湘财综(2011)32号 湘财综(2012)5号

3

民政

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 

湘财综(2011)32号

4

食品药品监督

湘价费(2007)157号  

湘财综(2011)32号

5

文化

湘价费(2001)74号  

湘财综(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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