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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同时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文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对文化事业捐赠做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博事业发展,着重引导、打造高端精品文化,不断推进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发展。

  2、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培育等。

  3、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规定的配套政策内容、支持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规定的其他文化政策内容、其他经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明确需要扶持的内容。

  第六条 其它

  各委、办、局项目一般不列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已经获得国家级、市级和其它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2、区文化局根据资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受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

  1、对于纳入预算的文化事业类项目,由使用单位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经区文化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2、对文化产业类项目以及新增或调整的文化事业类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批单》并附相关依据,经区文化局审核后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经区文化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采用财政直拨或非直拨方式进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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