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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2〕19号)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徐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文化在推进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建设中教育人民、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徐汇区文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徐委[2012]15号)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安排原则

  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十二五”期间共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区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徐汇区文化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局”)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额度的来源之一。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区文化局负责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及日常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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