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时调整行政区划。 积极创造条件,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要求,适当调整一些城市的行政区划,进一步合理配置城市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对市、县同城的要力争撤县(市)设区;仅设一个建制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通过撤县(市)设区,增加建制区数量;将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逐步改为街道办事处,行政村逐步改为居民委员会,实行城市管理体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将经济发展较快、区位优势明显、达到设镇标准的乡改为建制镇。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四)创新城市规划监管体制。 严格实施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实施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大规划监督执法力度,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九、加强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镇化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协调领导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要确定一批城镇化试点县市和乡镇,赋予先行先试的权利,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形成关注城镇化、支持城镇化、参与城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镇化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增强服务意识,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在城乡规划、产业支撑、土地保障、环境保护、投融资改革、能源保障、交通体系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区划调整、户籍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调度督导。
(三)加强督查考核。 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市、县推进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对各市、县城镇化发展情况实行考核,对城镇化工作先进市、县,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好考核评价成果,建立城镇化发展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