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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协调推进环境保护。 坚持推进城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积极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扎实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强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提高收集率及运行效率;推进多污染物协同防治,全面推行环保标志管理,加速“黄标车”淘汰;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推动工业项目退城进园,加强受污染场地生态修复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监管,促进城乡生活垃圾、污泥无害化处置。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三)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积极实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中心村为重点,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为契机,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发展农村新型社区。积极稳妥推进迁村并点,大力整治“空心村”,促进土地节约、资源共享,同步实施村镇道路、供排水、照明、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配置科教文卫、治安、社保等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城镇化、生活服务社区化、生活方式市民化。

  (四)支持中心镇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中心镇重点予以支持。赋予人口规模较大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中心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示范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安排;在示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以城镇基准地价为基本依据,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形成机制。探索以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主,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和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安置方式为辅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旧城改造用地等要有计划地依法统一收回或收购,实施政府储备。

  (二)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我省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区域。

  (三)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空间配置新机制。 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调整。合理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扣除农民安置用地以外,剩余指标的20%-50%留给小城镇使用。稳妥实施低丘缓坡荒滩等劣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拓展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空间。对批而未征土地,确属征地拆迁困难或无法利用的,在未征地和破坏地表现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进行区位适当调整,拟调整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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