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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

  (四)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别保持在国家下达的数量以上;建设用地总量供给基本保障发展需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规模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确定一批重要的成矿远景区,发现一批重要矿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完善;“数字宁夏”及地理空间框架初步建立,努力实现保障发展有新成效、保护资源有新举措、服务民生有新改善、管理水平有新提高的目标。

  三、突出节约集约,切实发挥国土资源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保障作用

  (五)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障发展”的原则,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对生态移民、沿黄经济区、宁南山区大县城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根据其用地类别和特点,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地级市人民政府可审核批准所辖乡镇(不含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围绕重点招商项目,各地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招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建立用地会商联审机制,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可批准项目先行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中用地初审的服务指导。进一步创新用地计划分配方式,统筹增量和存量用地,优先保障中央、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切实保障自主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六)加强耕地保护,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健全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质量和数量并重的原则,严格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的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重点抓好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生态移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三大工程”的实施,有效增加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七)突出节约优先,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的原则,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程序和规定,鼓励引导各类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批后监管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后续土地管理考核系统。强化土地合同的约束功能,对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全程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支持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或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厂房进行改造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建立并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与计划指标挂钩制度,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规模比2011年下降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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