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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拨付经费的职业技术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十四)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十五)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职业技术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工作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内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业或学校进行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督促办理;对已办理的,要针对其性质和组织形式,做好税种鉴定,辅导办税事宜。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等场所、载体,采取上门辅导、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业或学校了解优惠政策内容。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告;要采取措施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减免税管理。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年由市局审核确认外,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减免税管理规程》(渝地税发〔2011〕252号)关于备案类减免税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减免,并纳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减免的相关资料,由各单位根据减免税项目或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或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强化后续管理手段,定期对职业技术学校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核查,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当及时取消税收优惠,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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