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住建部门要按照《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租赁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从源头上规范履行出租房屋建筑(结构)、消防和治安安全以及信息报送、登记等义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解涉及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纠纷。人力社保、人口计生、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相关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四)夯实基层工作基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按照“统分结合、相对独立”的原则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并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发放便民服务资料,公开居住房屋出租建筑、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公布辖区居住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开展涉及居住房屋出租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整合基层综治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站建设,指导、支持和督促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队伍建设
(一)加强协管员队伍保障。按照“统一组建、公安管理、持证上岗、综合使用”的原则,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以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数500:1的比例统一招考协管员。落实协管员队伍经费保障,保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建立协管员工资常态增长机制。
(二)规范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市、县(市)区公安部门成立相应的协辅警管理机构负责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加强协管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的教育培训,建立协管员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派出所要加强社区警务专职化建设,科学调配协管员工作责任区,确保基层信息登记站有效开展工作。
(三)明确协管员队伍工作职责。协管员主要工作是在社区民警的带领和指导下,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登记、采集和应用维护居住人员基础信息以及公安、人力社保、人口计生、教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所需的其他信息;协助查验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完成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卫生防疫等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