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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甬党〔201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工作,是建立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的需要;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实现基础信息共享、提高决策服务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总体思路,切实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体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具体负责、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原则,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落实有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部署。市、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考核。

  (二)明确公安部门主要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信息登记的依据、内容、所需材料、申报途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涉及信息报送、群租、多户合租、短暂居住等治安防范责任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书》;及时掌握房屋出租、退租情况,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服务管理流动人口需要的相关信息;对出租人、委托管理人、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履行信息申报登记义务进行依法处罚。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使用电器、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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