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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部门依法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坚持单位全面负责,稳步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改进消防安全社会管理服务;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有效建立,基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水平达到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火灾事故总量稳中有降,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渔船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承租方、渔船经营者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尤其是高层多业主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要严格执行《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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