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限的公告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同时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考虑到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为给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我局决定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2011年度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含2012年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事项,但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的企业),企业年检截止日期由2012年6月30日延长至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