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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9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加大工伤一次性补偿力度,提高工伤待遇水平,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风险,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由参保人办理,参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由参保人按实名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每月在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申请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也可到商业保险公司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从缴费成功后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公司可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有关原则和相关事宜。

  三、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确定,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0元;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

  四、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伤害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0万元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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