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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我省经贸流通领域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1.按照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和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工艺、技术要求完成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等。
  2.按财务规定审定报表与报告,企业竣工财务决算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等。
  3.审定工程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入运行准备情况,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抗震、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的结论意见,投资效果初步分析,工程建设总结及经验教训等。
  4.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五、验收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备案批复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环保、消防、抗震、工程质量、劳动安全等单项验收报告;
  5.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
  6.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7.竣工决算已经由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中须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8.项目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
  9.粮食现代物流和粮油仓储项目需提供各类型的仓房压仓试验报告。
  六、验收步骤
  1.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进行了项目财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并对单项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或市级发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验收相关的所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省发展改革委或市级发改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3.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由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4.召开验收会议。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报告、项目竣工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报告的汇报,结合实地查看,对工程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结论与建议,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市级发改部门要将负责项目的最终验收结果报省发改委备案。
  七、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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