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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矿物油提炼和废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对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继续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优先发展循环利用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大淘汰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力度,加强经营许可证准入管理和动态淘汰。
  3.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化学品环境安全。
  (1)严格化学品环境风险监管。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许可制度,推行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案制度。
  (2)加大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力度。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规定,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对环境危害严重的和内分泌干扰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淘汰和限制使用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要求的相关物质,推动公约增列持久性有机物类物质的淘汰、消减和控制。对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要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控制生产、加工和使用总量。
  (3)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对涉及重大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产业布局进行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实施后评估及风险报告制度,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化工园区审批,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布置,现有化工园区外的企业应逐步搬迁入园。推进化学品循环利用。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老化工集中区内企业的升级改造或关停。加强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与处置。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建设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化工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研究。
  4.治旧控新相结合,遏制重金属污染。
  (1)加强重点行业及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以金属表面处理、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对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的污染防控力度,积极推进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机制。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新都区(新都镇、龙桥镇)、崇州市(崇阳镇、隆兴镇)、彭州市(致和镇、天彭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其他区域不得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2)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加大重金属污染源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展深度处理,对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及表面处理(精饰)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对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提高重金属污染源监管水平。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监控。对企业实施台账管理,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开展重金属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及周边区域隐患排查,防范环境风险。
  5.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1)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督、工作场所和外环境的监测及放射性废物、废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和放射源编码身份管理等制度。加强辐射源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对伽玛辐照、移动探伤和放射源库等安全隐患较大的涉源单位的监管,推进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进口)、销售、运输、使用、贮存、废弃与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市管核技术应用项目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做好对省管核技术应用项目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安全收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加强极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建立辐射监测、预警和辐射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辐射环境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2)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开展重点区域电磁环境背景调查、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在建立环境管理数据库基础上,规范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电磁辐射水平超标的设施实施搬迁和综合治理。
  规范500千伏高压线在城市城区的建设。鼓励电力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工频电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发建设项目或新建集中居住区的永久性配电设施,要同其他市政设施同期规划、选址,同期设计施工,同步组织验收。严格电磁辐射设施设备选址和建设的环保要求,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确保城乡电磁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内。
  (3)加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构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系统,建立与专业处置队伍相协同的应急工作机制,开展核与辐射防护技术研究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到2015年,环境及核设施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范围内;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实现集中安全收贮。
  (五)强化环保科技创新,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以强化和完善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评估考核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为重点,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空气、地表水、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重金属等的监测与评价。河流自动监测站增加流量测试指标,饮用水预警监测站增加生物毒性监测项目。拓展监测区域,完善地下水监测体系,开展生态、农村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等。
  (2)加强污染源监测。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系统建设,开展持久性有机物、二恶英、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指导污染源治理。
  (3)逐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污染事故监测专用实验室,完善流动监测实验室,配置先进的监测和分析设备,提高污染事故监测能力。整合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风险源数据库,形成较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区(市)县环境监测站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快速、便携现场应急监测设备和设施,提高实验室的分析能力;完善环境敏感地区、工业集中区水质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市)县环境监测站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并完成达标验收。优化各级环境监测站功能,将县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主要力量,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满足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监测骨干力量和基础力量。
  2.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加快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区(市)县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配备和完善基本硬件装备、执法取证装备与应急设备。到2015年,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区(市)县环境监察大队达到二级标准。
  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建立行政处罚、信访管理电子化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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