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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5)加强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加强有毒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气体事故排放、泄漏应急方案。推广先进技术,减少含汞、铅、二恶英及苯并(a)芘等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放。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在施工、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必须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保护措施。
  加强二恶英污染预防。加强污染防治监测,建立完善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以电弧炉炼钢、废弃物焚烧等行业为重点的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措施;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焚烧设施的高标准建设,加速淘汰污染控制水平低、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减少二恶英排放。到2015年,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
  (6)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二氧化碳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量统计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与监管体系。以低排放、高能效为特征进行规划设计与建设,强化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建筑节能和能源管理,制定重点行业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试点方案,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的技术研究,实现传统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推进城市碳汇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有效增强全市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到2015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10年下降17%。
  (7)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成渝经济区、成都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协调,重点防控火电、钢铁、石化、建材、化工等行业,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建立区域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尚未达到标准的地方要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体系,逐步降低其年均浓度值。到2015年,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得到控制,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3.城乡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新建道路(含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合理划定敏感建筑物与规划道路之间的噪声防护距离,加大对新建项目噪声影响评估审批力度。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等运量大、噪声低的公共交通工具。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地面轨道交通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通过道路改造同步改善路面质量、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
  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开展在用车辆噪声定期检测工作,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着手“噪声黄标车”控制对策研究。
  加强铁路噪声污染控制,在城市建成区特定范围内实施列车禁鸣,重点路段铁路两侧建设隔声屏障,采用焊接长钢轨、重型钢轨、减振性轨枕和道床等措施,降低轮轨接触噪声及振动辐射噪声。
  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
  (2)推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娱乐、健身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空调器等设施的噪声污染。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3)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夜间施工的审批管理,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实时监测,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到2015年,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
  (5)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确定噪声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噪声不达标区的改善计划,噪声改善计划由环保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铁路、民航、工业、公安、文化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绘制噪声地图。完善噪声敏感区保护制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改善力度。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
  到2015年,城区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5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坚持从源头抓起,制定垃圾源头减量的法规及配套政策。重点通过推行替代燃煤、控制一次性物品使用、简化商品包装、净菜进城、倡导健康消费方式等措施实现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源头削减。
  全面建立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区、大厦、工业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的住宅区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逐步减少混合垃圾直接处理。建设餐厨废弃物转运站和处置厂,提高全市餐厨垃圾收集率和规范化处理率。
  加强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改造,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完善垃圾渗滤液污染处置设施工程建设,所有新建和已建填埋场的渗滤液均需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受垃圾处理场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旧垃圾场要进行生态修复、改造,有效防范二次污染。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的规范化运行,限期淘汰落后焚烧炉,对焚烧烟气处理设施进行整改;严格管理焚烧飞灰,按规范固化等稳定化处理后安全处置;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按期开展二恶英检测,严格防范二恶英污染。
  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置,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到2015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试点体系初步建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中心城区和二、三圈层区(市)县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和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
  结合能源及产业结构调整,采用先进生产工艺,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促进源头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落实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优惠政策,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技术开发,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交换信息平台。结合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合理的废物循环网链。对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实施限期治理,充分利用新型干法水泥厂等高温焚烧设备进行安全处置。加强粉煤灰、电石渣、芒硝矿开采废渣、铸造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电子电器生产者和销售商对其生产和经营的产品的回收和处理的责任,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加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汽车回收处理力度。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电子废物处理行业,实施处理机构资格许可制度,加强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收集、运输、储存、拆解和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到2015年,建成电子废物收运体系,新建1-2条规模化电子废物综合利用示范生产线及废旧电子电器处置场,大幅提升成都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及产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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