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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活动,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逐步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重点推进、场内交易、自愿合法、公平效率等原则。
  第四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镀、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化学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印染、制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
  (二)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排污量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环境容量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前提下,交易主体为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而在环境交易机构内出让或者转让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四)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合法获取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五条 (行政管理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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