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
按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及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要求,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屠宰厂(场、点)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建设屠宰行业监管技术系统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支持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发展冷链和跨区域销售网络。在屠宰厂(场)整治过程中,按照设置规划以AAAA等级为建设标准搬迁屠宰厂(场、点)的,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三)严格程序。
新设立或迁址新建定点屠宰厂(场)的,必须符合合肥市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要求,必须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畜牧部门选址和防疫条件审核意见,卫生部门选址和设计审核意见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可研报告与批复、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和有关图纸资料,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先征询市环保、畜牧、卫生、国土等部门意见,报省商务厅核准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原则上定点屠宰厂(场)只减不增。对符合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要求,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大引强。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原址改扩建必须严格履行审核、验收程序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广泛宣传。
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其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和品牌消费意识;大力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和肉品经营者开展《
食品安全法》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其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依法管理。
市环保、商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实际,严格实施设置规划。对不按设置规划,私设乱设屠宰厂(场、点)的企业或个人,各级政府要依法严惩,并追究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畜牧等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打击私屠滥宰,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