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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八条 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候选人: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具有开创性或重大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是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专利申请保护或者奖励,其专利直接或间接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中,有重大创意设计、重大技术改造、升级,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填补省、市空白,在学科建设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公认的。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扎实学科教学理论和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公认的。

  (八)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媒体、出版发行、网络文化、文化交流、群众体育、社会工作等其他专业领域工作中,成绩显著,享有盛誉,为我市发展先进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市战略作出重大贡献的。

  (九)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技术高超、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

  (十)其他各行业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选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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