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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办发〔2012〕10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第六条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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