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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发〔2012〕7号 2012年5月22日)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精神,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商事主体发展壮大,全面推动区域经济繁荣发展,再造深圳经济特区制度优势,现就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圳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企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较低、行政性干预过多,阻碍了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应有之义,对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关键作用。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重点,迫切需要打破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利益格局,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建立“宽入严管”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新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有利于主管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静态监管为后端控制、动态监管;有利于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最终实现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促进商事主体意思高度自治的有力手段,有利于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充分尊重和信任商事主体的自治能力和水平,不随意干预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多用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方式,少用行政责任和行政手段,有利于真正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使法治、诚信、效率、公平成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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