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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深发〔2012〕6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

  今年是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20周年,也是深圳经济特区创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在新的历史起点,必须继续发挥好深圳经济特区的试验田作用、示范作用、辐射作用和带动作用,继续发扬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的精神,全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根据《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经济特区创新发展的宝贵机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四个先行先试”的改革优势,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以改革促转型、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促和谐,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为全国改革发展探索新经验。

  二、大力推进和落实好六项重点改革

  (一)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完善社会建设体制机制。

  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探索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制度。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界限,清理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委托职能和工作事项,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录,建立政府职能转移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操作机制,构建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规范与监督社会组织行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登记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的法人责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发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的作用,要求相关社会组织公开透明运作,并加强监管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此项改革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社工委、改革办、编办,市财政委、法制办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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