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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2)应诉责任主体为县政府法制办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做好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
  2.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有关单位签收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后,应立即送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要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送人民法院。
  应诉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当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事务的办理
  1.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应诉单位必须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完成有关应诉的准备工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并按时参加庭审等应诉活动。
  2.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应诉单位要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并形成证据清单。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要进行准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3.积极加强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在办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应
  诉事务时,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指导,对案情的分析应有县政府法制办参与,应诉准备的有关资料(答辩状、证据、依据、代理意见等)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必要时,县政府法制办也可组织进行案情分析讨论,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四)进一步规范应诉委托代理行为
  应诉单位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一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应诉。
  对以县政府为被告案件的委托代理,应诉部门确定委托代理人后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出具委托代理手续。
  (五)建立健全年度统计、案卷归档等制度
  应诉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要求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统计报县政府法制办。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30日内,应诉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各应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和调整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本单位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因应诉策略不当、工作失误等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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