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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2〕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渝府令〔2011〕第245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2〕7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司法审判监督,努力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机制,推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开展
  (一)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
  1.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责任主体。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相关部门负责应诉: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审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权属纠纷裁决等案件,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应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换证)等案件,由县农委负责应诉;涉及林木林地确权颁证(换证)等案件,由县林业局负责应诉;其他因案情涉及有关部门职能,该部门为应诉责任主体;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根据应诉事项确定。县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相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经县政府复议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
  2.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乡镇政府、政府部门负责应诉。
  (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1.县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县政府法制办签收行政应诉的有关法律文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诉责任主体为政府部门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及时通知应诉部门做好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责任部门最迟应于答辩期届满前的3日内,将拟好的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加盖县政府印章;应诉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寄送人民法院,并按时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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