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子女为三级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养老金补贴;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财政分别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其他规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的,自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丧偶家庭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