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