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124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质监站将本通知转发到原监督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产权已发生变化的,由原建设单位将本通知转送到产权人。
二、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建立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于7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