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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或者残疾家庭儿童入园,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资助。

  第二十二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异地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对当年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或者贫困残疾家庭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酌情减免贫困残疾学员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公共媒体,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在公共媒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三)残疾人文体活动需要场馆时,应当优先照顾安排,场馆使用费给予减免。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或者训练、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对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其他社会保障优待扶助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劳动就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从事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对优惠服务项目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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