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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2]338号)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1]137号)和市物价、卫生、人社等部门《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1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卫生局于2011年10月2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汕人社[2011]263号)文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其一般诊疗费按汕人社发[2012]2号文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仍按汕人社[2011]263号文件规定执行。汕人社[2011]263号文件公布以后新增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凡属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汕人社[2011]263号文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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