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
(2009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风险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风险投资即科技创业投资,是指向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家参与,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工作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直接从事科技风险投资。
第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