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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全省各类煤矿企业都要以煤矿矿井为单位逐一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

  (一)煤炭集团公司的挂牌责任人。

  1.煤炭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的公司挂牌责任人。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挂牌。

  2.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是所属煤矿的挂牌责任人。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其他负责人挂牌。

  (二)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的挂牌责任人。

  1.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除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等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外)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副市长、市长助理、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助理是其他瓦斯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其中明确由市级监管的,县级不再挂牌。

  2.市、县(市、区)煤炭局局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外)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部门挂牌责任人,市、县(市、区)煤炭局副局长是其他瓦斯矿井的部门挂牌责任人。其中明确由市级监管的,县级不再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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