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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六)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推进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四)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执行岗位替补制度,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或及时兑现承诺、处理投诉的;

  (八)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或限时办结制,怠慢、冷落、敷衍行政相对人,或拒绝、推诿、拖延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的;

  (九)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的;

  (十)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一)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方式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

  (十三)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四)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让其报销费用的;

  (十五)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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