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八)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实施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的;

  (十九)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含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和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或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四)未按法定范围、标准、程序、权限、时限实施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未开具合法专用发票的;

  (六)擅自在公路、水路设立检查站(卡)、收费站(卡)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七)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十)索要、收受、无偿占用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十三)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四)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应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作出赔偿决定未依法责令应当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

  (十五)委托执法中,对受委托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使其失于监管,或者与受委托者建立利益关系,指使、暗示、默许、纵容、协从受委托者滥施执法权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