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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转型跨越发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促进发展、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和本部门的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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