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6号)
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基层一线职称政策倾斜力度,促进基层人才发展,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硬性要求,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参加评审。
第三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的表彰奖励,可视作职称评审中的业绩成果。
第五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在14个考试科目(模块)中自选2个不同科目(模块),总分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合格标准,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均有效。
第七条 对带领群众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可直接认定农牧民高级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