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5号)
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健全完善人才选拔、评价、发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要求,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办、随时受理,直接申报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完成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省)级科技进步奖项一等奖(额定限额内人员)。
(二)培育或研发的三项以上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其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三)完成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被自治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同时正式出版过一部以上高水平的理论专著。
(四)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一项以上国家级个人最高奖项。
(五)其他能够证明为国家或自治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