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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厅将跟踪、核查重点图斑,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公开通报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和省级督查,并根据核查、督查情况进行警示通报。6月30日前,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向部初报数据成果。
  (三)审核验收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部、省督查、审核、验收意见,进一步组织整改纠正,完成对所辖各县(市、区)的工作检查。8月5日前,经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厅报送数据成果。
  省厅根据部数据审核及督查整改意见进一步督促查处整改,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省级验收。8月15日前,汇总数据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向部报送数据成果。
  8月15日-9月15日,全省各级配合开展部级验收,并根据部级验收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查处。数据成果通过部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部级验收后,各市(州)于7日内以政府名义向省厅最终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附表。省厅经省政府审核同意,于15日内向部报送最终工作情况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6张汇总表及《军用土地登记表》。相关数据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一致,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卫片邮箱。其中,《军用土地登记表》以邮政机要件单独上报。
  (四)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阶段(10月1日起)。
  省厅会同监察厅等部门提请省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落实整改不力,或未通过验收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配合部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
  三、政策界限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部通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部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部通知》为准。往年工作中适用,但《部通知》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不再作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监测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核查后,不得认定及填报为实地伪变化。
  3.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查处整改,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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