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公开操作,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当年批复的项目任务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由项目县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与下年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切实承担对所辖项目县(含扩权试点县、市)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并按规定对其实施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并经市、县自验合格后,省上将按照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及新村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实施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