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县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要求和下达的资金额度,围绕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自身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连片成带确定项目村,编制新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审批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及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新村基础设施现状、项目规划区域、聚居农户数量、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财政分级投入、农民投劳投资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
第七条 各地不得分解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集中用于聚居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道路、饮水、用电、供气、通信、垃圾和污水处理、公交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活条件。
(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文化、卫生、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村民活动中心和活动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十条 在新村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应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户积极性,确保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项目启动后,可以预拨部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协调。
第十二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稳步推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补助标准,不得提高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