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2〕7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成片推进新村建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宜居和谐新村的总体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新村(聚居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体性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总体规划。围绕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整合资金。坚持突出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行“额度下达、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管理模式;以新村建设为平台,整合资金,集中投入,协同推进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三)县级主体、以奖代补。坚持“项目到市、县,资金到市、县,工作到市、县,责任到市、县”,县级为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州)加强方案审查批复,强化指导督促,统筹协调推进;省级充分考虑各地积极性,实行以奖代补;强化考评验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新村建设目标任务和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规模,按照规划分配、因素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