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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综合政策体系

  (一)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省财政继续加大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

  (二)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完善和落实促进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三)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融资来源。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保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的持续增长。加强财政和金融的融合度,积极探索建立财政与金融结合的扩大就业长效机制,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四)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善支持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体系,积极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优化出口贸易结构,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五)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中小微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五、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一)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扩大文化产业就业容量。在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注重发展现代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在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时,兼顾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第二产业就业份额保持稳中有升;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扩大就业。发挥投资和建设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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