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有效性。一是突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各地详细摸清本地企业情况,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企业按行业、规模、特殊企业及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实施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二是按照总局编制的管理操作指南对主要行业确定重点,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着手编制管理操作指南,指导基层对其他较大行业进行分类管理。三是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较大、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等,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合理划分主管机关与上级机关的管理职责。四是对特殊企业,重点落实好总局、区局有关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对其他减免税企业、核定征收企业、“长亏不倒”企业、房地产企业、改组改制企业等确定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税函〔2009〕34号文件精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的70%以上,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各地应将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列人日常征管工作的范畴,实行长效管理。
加强汇算清缴工作。一是要明确汇算清缴工作中税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统一和规范税企双方各自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工作流程和步骤,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二是要加强对有关所得税管理人员和纳税人进行政策业务培训以及年度申报辅导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网络手段进行申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三是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一是充分利用总局将于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二是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并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
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把各项优惠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调查认定,认真履行审核审批工作的限时办结制度。做好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