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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

  按总局要求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目前,总局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针对了解试行单位存在的问题,区局将就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管理提出业务需求,开发《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管理系统》,按总局要求完成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管理。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管理主要是核定大酒厂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账证不健全的小酒厂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三)出口退税
  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实现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的联动。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2008年和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税款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清查外,在日常管理中要依托自治区国税局出口退税内部网站(http://87.16.16.210/ckts/),充分利用网页实时发布的不予退(免)增值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等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及时清查和追缴未纳税货物的税款。
  (四)所得税
  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准确核实税基。一是通过所得税业户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相关信息,按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会核算制度。二是密切与地税部门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三是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核实企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四是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强化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批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扣除项目,建立和完善广告费、亏损弥补等有关项目的台账管理,努力把核实税基成果转化为税收收入。五是要密切与工商、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规范企业清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的后续管理。
  逐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配套管理措施。一是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各项配套政策,根据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继续强化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问效,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机关反馈。三是加强对新税法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理解和掌握,同时做好对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是根据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及时提出相关业务需求并配合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是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系统内外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的协同管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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