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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IC卡充值及加油结算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IC卡充值及加油结算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9〕33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关于中国石化IC卡充值及加油结算环节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桂财〔2009〕25号),称为实现成品油零售系统电子化的目标,中国石化集团以IC卡为载体,在所属各分公司加油站中安装IC卡系统,实现加油款的电子支付和交易数据的自动采集,确保数据回收准确、及时;在各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安装零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加油站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该系统以省、市、自治区作为运行和数据处理、管理的基本单位,通过省级数据中心联接中国石化的各个地级前置系统,再通过地级前置系统连接辖区内所属加油IC卡发卡网点、全资及控股加油站,构成了以省级为单位的加油IC卡的交易结算体系,在省级数据中心和省级管理中心之间以及与总部通过专线相连,解决管理系统与交易系统之间的互联问题,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异地资金清算,从而实现“一卡在手,各地加油”的运营目标。目前,全区已有的1000多座加油站中建设投产加油卡联网加油站达677座,建成充值网点达285个,发卡网点153个。
  根据石化加油IC卡结算只涉及资金流特点,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核算及销售实现,避免重复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石化加油IC卡系统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司所属的各市级分公司设立的加油IC卡售卡网点及充值网点,为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单独领购发票。
  二、公司应建立IC卡用户档案,并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用户。凡申请购卡人能够提供与其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对应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可将其确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否则,只能确定为普通发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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