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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2.鼓励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全面落实国家、省对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加大商业银行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做好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股权转让的风险评估和工商登记服务,降低重组成本。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支持企业为上市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3.鼓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我市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对来杭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按有关政策给予入驻奖励、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符合金融总部入驻条件的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经批准,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着力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4.支持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财政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国内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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