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支持企业投资工业。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产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 -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鼓励支持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在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15%-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重大项目按当年实际贷款贴息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文创企业为开发文创产品提供的有关劳务,以及在境内转让文创产品版权交易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鼓励企业融资租赁先进设备。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提高对设备融资租赁的资助扶持力度,对已安装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设备,以租赁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其购买设备的价值,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资助。
8.支持企业推广示范项目。鼓励企业投资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我市半导体照明生产企业参与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中标的,由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按产品实际销售额的20%予以资助。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给予“首购首用”单位适当风险资助。对此类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三、着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9.鼓励支持大企业培育。继续实施大企业培育计划,对工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建筑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农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分别给予相应的上规模奖励。同时,对上述行业的企业首次达到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目标所列各项指标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成长。继续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培育和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11.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继续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对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