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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9〕240号 2009年5月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9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确定的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偏高,不符合当前实际和鼓励出口。经研究,现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后一小段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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