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的主要内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示范工程项目名称、组织实施部门;
2.项目区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历史及现状;
3.项目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年治理投入情况和成效;
4.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5.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效;
6.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筹措的具体方案,包括预计总投资、分年度投资、拟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地方匹配资金、吸引社会资金等;
7.示范工程开展的保障措施,重点说明体制机制保障、匹配资金保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配套政策等。
(三)论证方案大纲。我厅将邀请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通过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等方式对方案大纲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排序。
(四)确定示范工程。从2012年开始,将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及省级财力情况,择优选择2-3处项目为示范工程,经批复后于年度组织实施。
(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接到省厅批复后,根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立即对方案大纲进行补充完善,并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复核后报送备案。
三、继续实施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见附件1)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扶贫开发区,并对社会经济发展与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建设有较好互补性,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申请保护的地质遗迹在四川省内、国内、世界具有突出的科学价值和保护价值的;申请保护的地质遗迹极为脆弱、急需实施抢救性保护的;前期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较好且最终验收合格的;已完成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地质公园内的重要地质遗迹。
(二)申报材料内容
1.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质遗迹级别或重要性的证明文件(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4.已完成规划的地质公园,应附上规划文本中的近期(3年内)工作目标;
5.2008年以来部省已立过项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必须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设计工程量、完成工程量、变更工程量、资金拨付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安排及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初验及终验情况等材料)。
(三)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