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暨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解决我省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切实加强我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从2012年起,我厅将进一步加大资金集中投入力度,拟于近期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已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续作项目
省厅将组织有关处(室)、评审部门对中央财政、省财政进行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续作项目,列入2012年预算安排计划。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预算执行较好、资金使用规范的项目,将继续安排资金预算,并视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反之,则将核减项目预算或暂停下达项目预算,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解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今年将启动实施2-4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条件和数量。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矿产资源开采形成的或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示范工程应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km2;
3.治理区域内土地权属明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具有治理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4.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能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新增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之和不小于治理区域面积的80%,其中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治理区域面积的45%。
5.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能有效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充分发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的潜力,在探索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请各市、州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我省和本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选择1个示范工程项目(本地无符合条件的可不申报),组织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中央财政、省财政已安排正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纳入示范工程范围(若属连片区域内,编制《大纲》时,一定要将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阐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