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拆解设备、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清单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拆解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有效期内的防雷合格证;
(十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职业资格证书5人以上、汽车空调CFC-12制冷剂回收工培训合格证书3人以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证明;
(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四)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五、申报与审核
(一)申请的承办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条件要求提出推荐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对各市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到相关企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分,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我委根据专家组考察评分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筛选1家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确认。取得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承办资格的企业如评分达95分以上即同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筛选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承办企业,是加快培育我省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东报废汽车回收体系能力与水平的建设,影响重大。也是响应国家整体布局,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举措。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推荐破碎中心承办企业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于2012年7月5日前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
附件: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承办企业专家评审评分标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承办企业专家评审评分标准
企业名称: